北京图书馆借阅相关事项:
阅览须知 · 凭本人读者卡在各阅览室阅览书刊资料,须刷卡确认有效后方可入内。 · 请勿携带书包、个人书刊资料及食品、饮用水等进入阅览室。 · 阅览室门口的物品架仅限存放饮用水等普通物品,重要物品因存放在物品架上丢失,责任自负。 · 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。 · 阅览开架图书,每次限取四册;阅览开架报刊,每次限取1种,阅后放在指定地点,请勿自行归架。 · 阅览闭架书刊资料,须填写索书单,交由工作人员提取,阅毕归还,请勿随意乱放。 · 阅览基藏书刊资料,须在我馆计算机公共检索目录(或卡片目录)中检索书目并发送请求(或提交索书单),由工作人员提取书刊资料。基藏书刊资料须当日归还。 · 复制书刊资料,须填写复制申请单,办理复制手续,在指定地点复制,复制后请立即归还。 · 阅览室的书刊资料未经许可, 不得擅自携出室外,私自将书刊资料夹带出室者,按偷窃行为处理。 外借须知 · 外借图书须持本人具有外借功能的国家图书馆读者卡。 · 请勿携带书包、个人图书及食品、饮用水等进入外借库。 · 外借库门口的物品架仅限存放饮用水等物品,重要物品因存放在物品架上丢失,责任自负。 · 中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,图书所附光盘3盘;外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。借期为一个月。 · 借到图书时,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掉页、刻画、污损等情况,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。 · 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,按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。 · 所需中文图书如已借出,可办理预约手续(包括网上预约)。 · 所借图书必须按期归还,逾期归还须交纳逾期使用费。 · 外借库的图书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携出库外,私自将图书夹带出库者,按偷窃行为处理。 · 外借基藏书库外文图书,须先在计算机公共检索目录系统上发送外借请求,或利用卡片目录检索图书的索书号,由工作人员提取图书。 续借须知 · 取得中文图书第一外借库、中文图书第二外借库及古籍馆中文图书借阅室外借功能者,自动取得续借功能,外文图书暂不提供续借功能。 · 读者凭本人读者卡(在有效期内,无欠费记录)登录国家图书馆OPAC办理续借。 · 每册图书可续借1次。续借期为31天,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加31天计算。 · 借书当日对所借图书提交续借请求无效。 · 逾期未还的图书、已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。 预约须知 · 取得中文图书第一外借库、中文图书第二外借库及古籍馆中文图书借阅室外借功能者,自动取得预约功能。 · 读者凭本人读者卡(在有效期内,无欠费记录)登录登录国家图书馆OPAC办理图书预约。 · 只有当图书已被借出(包括续借)时,才能预约。 · 如果一本已外借的图书被多人预约,则以预约时间的先后为序。 · 如果所预约图书未能在预约的时间范围内还回,则该预约自动失效。 · 读者须随时查看所预约图书的状态,当状态为“书到待取”时,须在7日之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。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,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.30元。 违规处理办法 · 非外借图书出馆 未经允许擅自将非外借图书携带出馆者,每日每册交纳违规费3-5元。 · 逾期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: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.30元,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.50元。 · 遗失 - 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加5元加工费。 - 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 ·国内出版的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2-5倍赔偿,另加5元加工费。 ·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3-5倍赔偿,另加7元加工费。 ·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 ·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 · 污损 - 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-20元,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赔偿。 - 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善本文献者,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。 · 撕割 对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,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赔偿原书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2-5倍赔偿。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者,吊销本人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,并通报所在单位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无工作单位者,送交公安部门处理。 · 偷窃 对偷窃书刊资料者吊销本人读者卡,并通报所在单位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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